(2017)豫172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冲与寇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寇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087号原告陈冲,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寇鹭(寇晓鹭),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冲与被告寇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冲承担。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