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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冲与寇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寇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087号原告陈冲,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寇鹭(寇晓鹭),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冲与被告寇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冲承担。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