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伟东与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东,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928号原告:刘伟东。被告: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东诉被告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伟东承担5元,余款退回。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