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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乃宇与被执行人杨书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乃宇,杨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乃宇,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杨书庆,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杨书庆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书庆名下所有的皖B5DXXX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