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30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吕占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77号申请执行人吕占勇,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通源人,住通源县九街镇碧溪区太和村**号。公民身份证号:5324241975********。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吕占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洱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公司赔偿54161.4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