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琼与章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章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14号原告:张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璜、汪丽敏,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衍。原告张琼为与被告章衍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案情复杂,于2015年12月14日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6日,原告替被告代缴买卖商品房契税42598.98元。2015年10月27日,原告替被告垫付按揭本金4125元及利息4829.4元,共计8954.4元。诉前,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均遭拒绝。故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缴的契税42598.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按揭贷款895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954.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公证书、税收缴款书、市民卡证明2015年10月26日,原告替被告代缴买卖商品房契税42598.98元;4、贷款还款回单及贷款合同,证明2015年10月27日,原告替被告垫付按揭贷款本金4125元及利息4829.4元,共计8954.4元。被告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案外人温州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因被告向案外人温州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其建造的坐落于瑶溪街道永中路凤凰家园12幢1503室房产,由被告作为借款人、由案外人温州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9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由案外人温州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原告为合法代理人代为办理“一、代为签订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约定,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按揭)预告登记;二、代为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委托事项。被告购买的上述房产已经交付,但由于被告未缴纳买卖商品房契税及按期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原告作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中,于2015年10月26日为被告代缴了买卖商品房契税42598.98元,于2015年10月27日为被告垫付按揭贷款本金4125元及利息4829.4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未果,故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在委托代理过程中为被告章衍代缴买卖商品房契税款42598.98元及垫付按揭贷款本息8954.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依法对被告章衍享有追偿权,现原告诉请被告章衍返还代缴税款及代偿贷款本息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琼代缴买卖商品房契税款人民币42598.98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章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琼垫付贷款本息款人民币8954.4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章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诸朝臻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