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XX朝诉被告刘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朝,刘明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584号原告XX朝,男,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刘明均,男,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受理原告XX朝诉被告刘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3月1日,向原告方出具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至今仍未缴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光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洪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