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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XX朝诉被告刘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朝,刘明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584号原告XX朝,男,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刘明均,男,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受理原告XX朝诉被告刘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3月1日,向原告方出具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至今仍未缴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光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洪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