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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行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于文太诉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文太,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行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太,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原临江林业局工人,住临江市森工街。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江市新市街。法定代表人吴晓堂,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丽丽,该局法制科科员。上诉人于文太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文太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文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原审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于文太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于文太撤回起诉;三、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文太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于文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