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560-1号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与岭东路交汇处松苑名邸9号楼。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董事长。被告: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法定代表人:陈宇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94900.58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94900.58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吉林亚泰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吉AD29**、吉AD26**、吉AC35**、吉AD2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