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中谷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福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福建中谷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福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张维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72号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1号(新华大厦)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东辉,总经理。被告福建中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96号园区支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开,经理。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福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96号园区支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开,经理。被告张维开,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住南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谷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福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张维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中谷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鹤支行13×××51的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福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分行13×××71的账户存款10000元、13×××16的账户存款10000元。查封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福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工业路96号园区支路3号一层厂房(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张维开名下坐落于南平市滨江南路159-187号龙威大厦状元楼15层1506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融桥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中谷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鹤支行13×××51的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福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分行13×××71、13×××16的账户存款各10000元。三、查封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福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工业路96号园区支路3号一层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被告张维开名下坐落于南平市滨江南路159-187号龙威大厦状元楼15层1506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上述第一至四项的保全财产价值限于1740014.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琼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