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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永康与被告杨秀玲、刘万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康,杨秀玲,刘万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863号原告董永康被告杨秀玲被告刘万运原告董永康与被告杨秀玲、刘万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照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永康、被告杨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万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秀玲因做买卖向原告借款2575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现口头约定还款期已过,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575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杨秀玲辩称,欠钱属实,但我现在没有钱还。被告刘万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秀玲于2015年11月16日以经营虾饲料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5750元,并向原告出具其署名借条一份。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明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秀玲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至今未予偿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秀玲、刘万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董永康借款人民币2575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