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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徐昌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47号罪犯徐昌龙,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原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8日作出(2000)饶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昌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1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赣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2月18日、2012年4月9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代表李夏出庭提请假释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义、于秀广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徐昌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昌龙在2011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20次,单项表扬8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徐昌龙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徐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昌龙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