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6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虞奇霞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虞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86-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法定代表人郑海。被执行人虞奇霞,女,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399号38栋1单元2楼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57543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虞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虞奇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虞奇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7479.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