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2民初1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8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同年10月1日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月30(农历2004年12月21日)按当地���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居住生活,2005年7月23补办结婚登记。于2006年6月8日生一子杨子轩。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草率同居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过大,造成难以沟通,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8年年初因琐事被告对原告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原告弟弟于2014年1月至3月份期间多次向原、被告借款共计44000元,至今未还。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杨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一次性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3、分割夫妻共同财债权4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因为孩子还小,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恐吓、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尚好;假如离婚,孩子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债权有,但具体数字不知道。通过以上原、被告的诉、辩称及陈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婚后感情如何,现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如离婚,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告有无个人财产。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表示认可,该证据系与原告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证明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法庭当庭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基于以上原、被告的诉称及陈述、举证、质证的过程和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8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同年10月1日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月30(农历2004年12月2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居住生活,2005年7月23补办结婚登记。于2006年6月8日生一杨某甲,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时有矛盾发生。原告当庭表示因其外出打工双方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被告表示双方于2016年2月分居至今,双方并未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便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原告在庭审中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综上,双方遇事不冷静协商,处理不当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和夫妻关系和谐考虑问题,遇事互谅互让,相互多些理解和沟通,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