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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大丰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李俊生与荀顺仙、谈祖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丰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李俊生,荀顺仙,谈祖平,谈祖祥,谈祖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大丰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河维,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俊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荀顺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谈祖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谈祖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谈祖军。再审申请人大丰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李俊生与被申请人荀顺仙、谈祖平、谈祖祥、谈祖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联运公司、李俊生申请再审称:(一)2012年6月11日,李俊生雇佣季某驾驶苏J×××××号江淮中型普通货车与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谈某死亡、荀顺仙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从7月30日起向法院申请保全扣押苏J×××××号车至今,造成车辆严重损失,经评估该车辆已无法修复营运,申请人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赔偿。(二)原审判决对大丰区金威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却未提起重新鉴定和评估,对申请人明显不公。(三)原审法院进行保全的后果是申请人的车辆报废,因而保全程序违法。请求本案再审,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荀顺仙、谈祖平、谈祖祥、谈祖军提交意见称:苏J×××××号车的报废完全是申请人缺乏最基本的人文情怀、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造成的。交通事故后谈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570454元,李俊生仅支付了4万多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查封措施,而且时至今日仍有10万多元履行款未能支付。在法院依法查封车辆期间,申请人既不提供担保,又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才导致车辆的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执行。在因谈某死亡而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原因是由于季某驾驶的苏J×××××中型普通货车与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鉴于事故发生后应当以抢救伤者为第一要务,谈某因颅脑损伤住院,季某、李俊生、联运公司一方应当预见到将发生大额的医疗费用,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远不足以偿付医疗费用。在此前提下,李俊生仅支付了44858元(其中还包括支付荀顺仙的21606.32元),谈某以及在其死后重新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在依法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对事故车辆申请保全,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虽然最终法院对于事故责任重新作出了认定,但李俊生、联运公司、季某最终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仍超出申请保全的金额,且至今李俊生、联运公司、季某仍有部分款项未能支付到位。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本案中,联运公司、李俊生在车辆被保全后既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担保用以解除保全,又未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并不具有通过保全来损害联运公司、李俊生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并据此驳回联运公司、李俊生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赔偿的前提不成立,故不存在对损失进行评估的必要。原审法院并未违反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联运公司、李俊生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联运公司、李俊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