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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泽荣与陶泽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荣,陶泽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张泽荣,贵州省威宁县人。被执行人陶泽员,贵州省威宁县人。申请人张泽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泽员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威执字第8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祖章迅审判员 高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翼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