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泽荣与陶泽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荣,陶泽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张泽荣,贵州省威宁县人。被执行人陶泽员,贵州省威宁县人。申请人张泽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泽员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威执字第8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祖章迅审判员 高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翼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