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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梁怀重与丁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怀重,丁高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民初1336号原告梁怀重,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惠民,永城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高峰,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梁怀重与被告丁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怀重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惠民、被告丁高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怀重诉称,被告丁高峰系建筑包工头。2011年3月,被告丁高峰雇佣原告梁怀重做木工活。工程竣工后,被告丁高峰仅支付部分工资款,下欠2万元没有给付。2014年1月27日,被告丁高峰向原告梁怀重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丁高峰不予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丁高峰给付原告梁怀重工资款2万元。被告丁高峰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梁怀重尚欠被告丁高峰工程款。双方有账目尚未结清,被告丁高峰多次找原告梁怀重,其不予理睬,所以暂时不能偿还。原告梁怀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1月27日,被告丁高峰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丁高峰欠原告梁怀重工资款2万元。被告丁高峰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丁高峰对原告梁怀重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梁怀重提供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梁怀重亦无异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春,被告丁高峰承包农行后边个人商住楼,原告梁怀重清包木工工程。2011年6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丁高峰欠原告梁怀重工资款33000元。后被告丁高峰分两次共支付13000元,下欠2万元未予偿还。2014年1月27日,被告丁高峰向原告梁怀重重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梁怀重工资贰万圆(¥20000),2014年1月27号,欠款人丁高峰”。原告梁怀重多次催要,无果。本院认为,被告丁高峰欠原告梁怀重工资款2万元,有被告丁高峰出具的欠条为证,且其予以认可,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清偿,故原告梁怀重要求被告丁高峰支付工资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高峰主张原告梁怀重尚欠其工程款未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怀重工资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