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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青松抢劫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97号罪犯徐青松,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青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将罪犯徐青松交付执行。2012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2)鄂宜昌中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青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36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徐青松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徐青松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青松2012年4月25日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但罪犯徐青松罚金5000元未执行。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8份)、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3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徐青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未积极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应依法减少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青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遵玉审判员  黄正钢审判员  黄君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