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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曹磊与邬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磊,邬学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66号原告曹磊,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邬学兵,男,1986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曹磊与被告邬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