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黄日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日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4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日力,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日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日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日力受同案人雇佣,与同案人分别驾驶两辆轿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到广东省惠东县,由同案人购得毒品后运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次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黄日力驾驶车牌号码为桂P×××××的丰田牌佳美小轿车搭载一名同案人及装有毒品的纸箱,在通过广州市萝岗区广惠高速萝岗收费站时,被告人黄日力发现公安人员设卡检查而驾车冲卡逃逸,在广惠高速左转进入北二环匝道内车辆失控与护栏碰撞后黄日力和同案人弃车分头逃跑,同案人在逃跑过程中将装有毒品的纸箱抛弃,黄日力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被抛弃的纸箱内查获白色晶体8包,经检验,净重759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并质证的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化验检验报告、缴获的毒品及涉案汽车的照片、被告人黄日力的户籍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日力伙同他人运输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日力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日力可能是受同案人雇佣运输毒品且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日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日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二、扣押的氯胺酮7592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均予以没收、销毁。上诉人黄日力上诉提出:其受“五哥”雇用开车接送“雷公五”,并不知道“雷公五”拿了毒品上车,其是在高速路的检查关卡处才从“雷公五”口中得知车上有毒品。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上诉人黄日力与同案人分别驾驶两辆轿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到广东省惠东县,由同案人购得毒品,上诉人黄日力负责驾驶车牌号码为桂P×××××的丰田牌佳美型轿车搭载同案人“雷公五”(另案处理)及装有毒品的纸箱运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次日7时50分许,上诉人黄日力所驾车辆在通过广州市萝岗区广惠高速萝岗收费站时,有公安人员设卡检查,黄日力驾车冲卡逃逸,被公安人员开枪打爆车辆右后轮胎。黄日力继续驾车沿广惠高速左转进入北二环匝道内,因车辆失控在匝道护栏处撞停,黄日力和“雷公五”弃车分头逃跑,“雷公五”在逃跑过程中将装有毒品的纸箱抛弃,黄日力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被抛弃的纸箱内查获白色毒品晶体8包,经检验,共净重759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以上事实,有以下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实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30日上午广惠检查站执勤公安人员对一辆车牌号为桂P×××××的丰田牌佳美型小轿车准备进行检查时,该车突然冲卡,执勤公安人员拦截该车并开枪击爆该车右后轮轮胎,在广惠高速左转入北二环匝道内该车失控与护栏发生碰撞,车上两人弃车逃跑,其中一人将一个纸箱扔在路边,黄日力被追赶而至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纸箱中查获K粉7.813千克(毛重)。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1)2014年7月30日公安人员在广惠高速左转入北二环匝道内上诉人黄日力弃车逃逸地点附近地面上发现疑似毒品8包(透明晶体,用透明塑料袋包装,重约7813.5克)和一纸皮箱。(2)2014年7月30日8时许公安员对上诉人黄日力的身体和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桂P×××××的丰田牌佳美型小轿车进行了搜查,在黄日力右前裤袋内发现诺基亚牌1280型黑色直板手机1台(含sim卡一张,号码152××××5630),在涉案车辆副驾驶位地板上发现有诺基亚牌1050型蓝色直板手机1台(含sim卡一张,号码183××××7177),在前车顶中部杂物盒处发现行驶证一本。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上涉案物品予以扣押。3.上诉人黄日力及证人对案发现场、被查获的毒品、作案工具小轿车、手机照片的签认笔录。上诉人黄日力于2014年7月30日签认:(1)照片中的小汽车车牌是桂P×××××,就是2014年7月30日早上我和“雷公五”将毒品从惠东运往广州市所驾驶的小汽车。(2)照片中的毒品就是2014年7月30早上我和“雷公五”从惠东运往广州时经过广惠高速萝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所携带的毒品。(3)照片中的纸箱就是2014年7月30日早上我和“雷公五”拿来包装毒品的纸箱。(4)照片中的毒品就是2014年7月30日早上我和“雷公五”运输的毒品,经检测是K粉。(5)照片中的手机就是2014年7月30日我和“五哥”联系所用的电话,号码为152××××5630。(6)照片中的手机就是2014年7月30日我驾驶车牌为桂P×××××的丰田牌小轿车时车上的手机,“五哥”通过这台手机跟我和“雷公五”联系。上诉人黄日力于2014年8月18日签认:(1)照片中红色的路线是桂P×××××丰田牌小轿车于2014年7月27日至7月30日的行车轨迹。(2)照片中是我女朋友唐某莹于2014年7月27日8时许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浙南宾馆的开房记录。(3)前面两张照片的地址是广西兰荷高速(广西往广州方向)铁山服务区,2014年7月29日22时许,我乘坐的桂P×××××的RAV4.1轿车在上址加油,第三张照片的地址是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三官坑加油站。(4)照片中我乘坐的桂P×××××的RAV4.1轿车于2014年7月29日22时许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三官坑加油站加油。(5)以上两张照片分别是桂P×××××的RAV4.1轿车、桂P×××××丰田牌小轿车于2014年7月29日13时许通过钦北高速防城站入口的截图。上诉人黄日力于2014年9月4日签认现场:以上地点是广惠高速萝岗检查站,2014年7月30日我就是在这里开桂P×××××小轿车冲卡后被抓获的。证人黄某于2014年7月30日签认:(1)照片中的嫌疑人和小轿车就是在2014年7月30日7时50分广惠高速往北二环珠海方向出口拐弯处,冲卡被击停的人和车。(2)照片中是嫌疑人弃车逃跑时所丢弃的纸箱中搜出的毒品和抓获的其中一名嫌疑人。证人陈某1于2014年7月30日签认:(1)照片中是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车辆。(2)照片中是犯罪嫌疑人所掉的毒品。(3)照片中的地方就是广惠高速萝岗治安设卡检查站,2014年7月30日7时50分许黄日力驾驶桂P×××××小轿车就是从这里冲卡的。4.机动车查询信息及发还清单,证实:车牌号为“桂P×××××”的丰田牌佳美型小轿车,经查实该车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吴某。该车已于2014年8月8日发还车主吴某。5.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浙南商务宾馆前台监控录像截图及客房补打结账单,证实唐某莹在2014年7月27日7时57分登记入住该宾馆609房。6.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前进汽车租赁部营业执照、汽车代租合同、汽车租赁合同、陈某松的驾驶证复印件,证实:涉案的“桂P×××××”丰田牌佳美型小轿车系由陈某松向防城港市防城区前进汽车租赁部承租。7.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黄日力的基本身份情况。8.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以下情况:(1)案发当日因情况紧急,公安人员追堵截停涉案小轿车后,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即对涉案车辆及上诉人黄日力的人身进行搜查。(2)扣押清单与毒品鉴定结论关于涉案毒品的重量不一致,扣押清单的毒品重量为毛重,以毒品鉴定结论为准。(3)对“五哥”、“虾哥”、“雷公五”等同案人正在追捕中。9.手机通话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光盘1张,证实上诉人黄日力持有的号码为152××××5630的手机的通话记录情况。10.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第2581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将2014年7月30日抓获上诉人黄日力时缴获的可疑物品编为13号检材送检,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检验结果:1号检材透明晶体4包,净重384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号检材透明晶体1包净重97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3号检材透明晶体3包,净重277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11.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穗公萝(禁)[2014]03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上诉人黄日力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经K粉胶体金法检测,结果K粉呈阳性。12.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萝公(司)鉴(痕检)字[2014]63号痕迹检测报告,证实:2014年8月8日公安机关将涉案的“桂P×××××”的丰田牌佳美型小轿车送检,对车驾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是否被改动过进行检验。检验意见:送检车辆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未改动。13.审讯录像光盘5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审讯上诉人黄日力的情况。14.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30日7时50分许我们在广惠高速萝岗收费站临时治安执勤点查车时,接到一名女性司机举报称收费站前方一辆车牌带P的轿车正在马路边更换车牌,且车上人员形迹可疑。我即要求查车人员提高警惕,留意带有P字母车牌的轿车。不久,一辆粤P牌轿车和一辆挂桂P牌的轿车先后通收费站往检查区域前进。我判断紧跟粤P牌轿车后的那辆桂P×××××的黑色丰田佳美小轿车的有重大嫌疑,我在该车前方使用武器示警,示意该车辆靠边接受检查,没想到该车的车速稍稍放缓了一下后突然加速撞向执勤民警。我一把推开在车辆前方的辅警何某君,并迅速使用微型冲锋枪向该车的右后轮胎连开三枪,民警陈某东也使用手枪开了一枪,该车在轮胎被射穿后继续逃窜,我们驾驶警车追捕。爆胎后的嫌疑车辆在北二环珠海方向入口处失控撞向护栏,车上两人下车后跳下高速绿化带分两个方向逃跑,其中一名向路边扔了一纸箱东西后迅速逃窜。后来我们在绿化带中抓获一名嫌疑人。并在丢弃的纸箱内缴获疑似毒品的K粉。纸箱是坐在副驾驶位的那个嫌疑人扔的。在追捕过程中,嫌疑人没有离开过我们的视线,当时天已亮了,光线很好。之后我们控制了现场,等刑警大队和禁毒大队过来对涉案车辆进行搜查。经辨认照片,证人黄某指认出上诉人黄日力就是2014年7月30日在广惠高速萝岗收费站驾车冲卡的男子。15.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30日我们在广惠高速萝岗收费站设卡检查,7时50分左右突然接到一名女性司机报案称在收费站前方发现一辆车牌带有“P”字母的轿车正在路边更换车牌,且车上人员行迹非常可疑。30秒后,一辆粤P和一辆桂P小车先后通过收费站,特警黄某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但该车突然加速向我们撞过来,情急之下我用手枪对该车轮胎开了一枪,该车在轮胎被射穿后继续逃窜,我们驾警车追赶。该车爆胎后在北二环珠海方向入口失控撞向护栏,车上两名嫌疑人下车后跳下高速绿化带分两个方向逃跑,其中一名嫌疑人在逃跑时把一个纸箱扔在路边。后来我们在高速路间的绿化带抓获其中一名嫌疑人,在另一嫌疑人丢弃的纸箱缴获疑似毒品K粉8包。被我们抓获的嫌疑人表情十分惊恐,脸色苍白,很害怕,整个人都快要瘫痪了,腿都软了。后将他押解至小汽车旁,戴上手铐,并问他这箱是什么东西,他说了是毒品K粉,是朋友叫他帮运输的。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1指认出上诉人黄日力就是2014年7月30日在广惠高速萝岗收费站驾车冲卡的男子。16.证人何某的证言:2014年7月30日我刚起床,禁毒大队领导打电话给我说广惠查到毒品了,让我带队去看看情况。我赶到广惠高速治安检查站前面一点快进入北二环往珠海方向的转弯处,黄某和陈某1已将嫌疑人控制住,涉案小汽车后面几米远的地方散落了一箱毒品。不久,刑警大队也到了,我们即讯问嫌疑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对可疑毒品进行现场检测,结果是K粉,一共8包。嫌疑人十分紧张,整个人都在发呆、目光呆滞,对散落一地的白色粉末,他说是毒品K粉。涉案车辆已面目全非,车牌为桂P×××××,黑色的进口佳美,后玻璃破碎,前面车头已经凹陷,右后轮胎爆胎。17.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4年7月30日7时30左右我从惠州驾车到广州,途经广惠高速的萝峰隧道与萝岗收费站之间的路段时,发现前面有一辆黑色的丰田佳美轿车停在右边的紧急停车带上,有两名男子站在该车的车尾,其中一名男子动手将挂在车尾后的车牌上的“B”贴纸撕去,露出车牌原本的“P”字母,使车牌号码从“桂B×××××”变为“桂P×××××”。我觉得该车可疑,后经过萝岗收费站见到有民警执勤,就将这辆可疑车辆在高速上换车牌号码的情况向执勤民警反映。当时看到的是两名年轻的二十多岁的男子,皮肤比较黑,人比较瘦,身高大概1.68米左右。我是在广惠高速增城路段留意该车的,该车从我车后面的右侧超车,明显超速,且呈“S”型行驶不断超过前面很多辆车。18.证人朱某的证言:2014年7月27日17时50分陈某松到我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142号前进汽车租赁部店面,说要租一辆丰田牌佳美型2.4排量的小轿车,我就将车牌号为桂P×××××的丰田牌佳美型小轿车租给他,他留下了驾驶证,联系电话是186××××9955。陈某松绰号“瘦五”,1.7米左右,很瘦,他租过3、4次车。桂P×××××的车主是吴某。19.证人吴某的证言:我是桂P×××××的丰田牌佳美型小轿车的车主,该车挂靠在朋友朱某的前进汽车租赁部出租。20.上诉人黄日力的供述:2014年7月29日20时许,朋友“五哥”打电话让我送一个叫“雷公五”的人到广东,报酬是2000元,我答应了。“五哥”叫上“虾哥”到防城港市浙南宾馆接我,他们到后“虾哥”的车就开来了,我跟“虾哥”上了车,当时车上还有另外二名男子。我们开车将那二名男子送回家后,“虾哥”开车去三官坑加油站加油,之后上到高速路的铁山服务区,我和“雷公五”上了一辆黑色丰田佳美汽车,“五哥”给了我2000元,我和“雷公五”轮流驾驶,“虾哥”驾驶丰田RAV4轿车搭载“五哥”和另一名广西籍男子,大概30日凌晨到了广东的惠州市惠东县。之后我们找个地方吃东西,“虾哥”跟另外一辆本地车走。刚上菜,有人打电话到佳美车上的蓝色手机,说让“雷公五”出去跟他们走。我和另一男子吃完东西没多久,“虾哥”就载着“雷公五”回来了,“雷公五”在“虾哥”的车后座拿了个纸皮箱回来,我们就出发回广西。刚开始一辆惠州牌的本地车带我们去高速路,在我们这两辆车进入收费站后,那辆车就走了。上高速后一直是“虾哥”的车在前面带路,差不多到萝岗收费站时,“五哥”打佳美车上的蓝色电话问我们到什么地方,我告诉他离他有四、五公里。“五哥”说有警察查车,我就下车将车牌上的贴纸撕掉。我开到广惠高速萝岗收费站时,警察要查车,我刚想把车开进检查点接受检查时,“雷公五”说他拿着K粉,让我冲卡。我听后马上冲卡逃跑,大概500米后右后轮胎爆了,车撞上护栏,我就停车和“雷公五”一起逃跑,我跑了200米左右就跑不动了,被公安人员抓获。毒品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应该是从惠东县来的,是要运到广西防城港市的。我被抓后在车的附近看见一些毒品撒了一地,还看见“雷公五”带上车的纸箱,肯定是“雷公五”带着毒品一起下车然后将毒品丢在地上的。之前“五哥”也请过我开车,例如帮朋友送饲料、送人之类的。“五哥”大概25岁左右,1.77米左右,是防城港市防城区人,电话是182××××1043。“虾哥”也是防城港市人,大概25岁,1.68米左右,稍胖,电话是186××××4988。“雷公五”我第一次见到,他也是防城港市人,21岁左右,1.7米左右,中等身材。“虾哥”是在广西防城港市浙南宾馆接我的,当时我女朋友在浙南宾馆开了609房,我是从609房下去找“虾哥”的。我驾驶的车辆是桂P×××××的丰田佳美小轿车,黑色的,车不知道是谁的。“虾哥”驾驶的是一辆紫色的RAV4丰田小轿车,车牌中间有贴纸,我只知道是桂P,开头是1,后面是68。“雷公五”之前没有告诉我带毒品上车,是在遇到查车时才告诉我说是K粉,我没有看到“雷公五”携带的K粉的特征,在回广西途中他曾拿出一张一元面值的纸币吸食K粉,他吸食的K粉是他自己身上的。“雷公五”在进入卡点时告诉我他携带的是K粉,我自己本身也有吸食K粉,看到警察有点心慌,所以就冲卡了。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上诉人黄日力一直稳定的供述,其是受“五哥”雇用开车,与“五哥”、“雷公五”等人从广西防城港开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在取得一个“纸箱”后旋即启程返回广西,在回程的高速公路上,“五哥”所乘车辆在前,黄日力所驾车辆在后,在接到前车电话称前方有警察查车时,黄日力即下车将变造的车牌桂P×××××改回原来的桂P×××××再前行,后车辆经过检查站,公安人员示意停车检查时,黄日力却加速冲卡,在车胎被打爆、车辆被撞停的情况下,黄日力与“雷公五”仍弃车逃跑,并将涉案“纸箱”丢弃路边。以上种种供述情节,结合现场从“纸箱”中缴获的毒品、相关证人证言、电话通话清单等证据,以及黄日力本身是一名吸毒者的身份,其在车上看到同案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黄日力主观上应明知其开车运输的“纸箱”内藏有毒品,并在警察查车时因畏罪而实施冲卡拒捕行为。上诉人黄日力上诉辩称其不知道车上有毒品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日力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日力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兵审 判 员 向玉生审 判 员 陈志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耀斌书 记 员 曾银苑戴天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