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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赖世流与吴水贤,王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世流,吴水贤,王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237号原告赖世流,男,汉族,化州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413。委托代理人赖亚阳,男,住化州市。被告吴水贤,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757。被告王桂芳,女,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749,(系被告吴水贤妻子)。原告赖世流诉被告吴水贤、王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世流及其委托代理人赖亚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水贤、王桂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世流诉称,被告吴水贤与被告王桂芳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存续期间经营饲养业,由赖世流、赖亚阳供应饲料给其养猪至2013年10月13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饲料款162115元,有被告在吴水贤拉货对帐清单上签名为凭,此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至2015年9月15日止尚欠原告饲料款90425元。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引起纠纷。因该债务是被告吴水贤、王桂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共同偿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人民币90425元给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水贤、王桂芳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水贤与被告王桂芳为夫妻关系,因经营养殖业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饲料,经双方于2013年10月13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62115元未付,有﹤﹤客户欠赖世流饲料款明细表﹥﹥为凭,被告吴水贤在该﹤﹤客户欠赖世流饲料款明细表﹥﹥签名确认。尔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至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90425元不予偿付,致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水贤、王桂芳立即付清饲料款90425元给原告赖世流。本院认为,被告吴水贤、王桂芳欠到原告赖世流饲料款90425元,有﹤﹤客户欠赖世流饲料款明细表﹥﹥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赖世流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水贤、王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饲料款90425元及滞纳金(从起诉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赖世流。本案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为1030元、财产保全费924元,共款1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水贤、王桂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积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