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15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本院受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陈占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