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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15号原告:吕某。被告:赵某。本院受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陈占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