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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张乐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张乐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542号原告李桂英,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洪山,男,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被告张乐省,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晓哲,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欣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与被告张乐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隗爱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