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保险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刑初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7月份某日,地字畜牧场草原的承包人吕某某得知村部代理安华保险公司业务后,虚构事实,在没有种植水田的情况下,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300亩水田地的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6800元。案发后,吕某某退缴全部赃款。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份某日,地字畜牧场草原的承包人吕某某得知村部代理安华保险公司业务后,虚构事实,在没有种植水田的情况下,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300亩水田地的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6800元。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证言证实,投保、定损、理赔相关材料,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办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忠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