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与金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金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23号原告: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括苍路388号。法定代表人:王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薇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丽水市中信拆��事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