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荣根与李小斌、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根,李小斌,刘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杨荣根,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小毛,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小龙,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斌,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群英,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荣根与被告李小斌、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杨荣根的申请,本院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告李小斌在城步苗族自治县中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占的全部股份,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告李小斌、刘群英位于武冈市庆丰西路、房产证号为私字第**号的整栋房屋。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小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黎祜贵、刘国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肖小美担任记录。原告杨荣根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小毛、邓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斌、刘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荣根诉称:2011年5月10日,刘群英向杨荣根借款3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刘群英支付了前6个月的利息,后再未归还借款本息,以致酿成纠纷。李小斌、刘群英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小斌、刘群英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杨荣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小斌、刘群英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288000元(截止至2015年11月10日,应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李小斌、刘群英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杨荣根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李小斌、刘群英的户籍资料,欲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借条,欲证明2011年5月10日,刘群英向杨荣根借款300000元;4、结婚登记信息,欲证明李小斌、刘群英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李小斌、刘群英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杨荣根提交的第1、2、4号证据系行政机关颁发的资料,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第3号证据系证据原件,也没有涂改的痕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李小斌与刘群英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0日,刘群英向杨荣根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且刘群英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至今,李小斌、刘群英未向杨荣根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群英向原告杨荣根借款,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杨荣根要求被告刘群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群英与被告李小斌是夫妻关系,此笔借款是被告刘群英与被告李小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杨荣根与被告刘群英在借条上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李小斌、刘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斌、刘群英共同偿还原告杨荣根借款30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杨荣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元,由原告杨荣根承担4000元,由被告李小斌、刘群英共同承担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小玲人民陪审员 黎祜贵人民陪审员 刘国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小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熊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