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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郑德根与应材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德根,应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财保10号申请人郑德根,农民工。被申请人应材波,驾驶员。申请人郑德根因被申请人应材波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营销服务部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应材波驾驶的赣E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坤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