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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汪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田某,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己,汪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426号原告汪某甲,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何曹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女,1939年8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汪某乙,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汪某丙,女,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汪某丁,女,1962年3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汪某戊,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汪某己,女,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汪某庚,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与被告田某、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己、汪某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甲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