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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与被告赵金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赵金海,王建强,杨永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3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法定代表人:高俊国,该行行长。被告:赵金海,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大牛店镇大牛店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7702151910。被告:王建强,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大牛店镇阳武二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7003141916。被告:杨永成,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大牛店镇阳武二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740216193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诉被告赵金海、王建强、杨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以暂时无法找到三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乔玉冰审判员  王婵梅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