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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与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581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MROUX9B。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阳,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街)。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供电义务,但被告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自2015年6月开始欠缴电费,截止2015年12月,计拖欠电费228946.2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分文未付,特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电费228946.22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经查并不存在。原告系与定远县白云面粉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而非与本案的被告明光市白云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故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