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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503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