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廖某甲与廖某甲、廖某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374-1号原告深圳市鸿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倍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雷修,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廖某甲。被告廖某乙。被告廖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鸿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鸿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深圳市鸿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郑耀铎人民陪审员 程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