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祖明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明,襄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明,男。被执行人襄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襄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明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围墙工程款36038.7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襄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1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