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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92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刘某某,女,199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