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92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刘某某,女,199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