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金禄与杨学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禄,杨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禄被执行人杨学顺申请人赵金禄与被执行人杨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学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禄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4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