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5民初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会民与吕江、吕百玲、吕鸿雁、古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民,吕江,吕百玲,吕鸿雁,古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第543号原告王会民,男,194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吕江,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吕百玲,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吕鸿雁,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古玉,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民与被告吕江、吕百玲、吕鸿雁、古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民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穆王会民于2016年4月1日,以其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968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