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606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87年,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梅某某,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梅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按照(2015)淮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梅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法执字第00606号案执行。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杜运明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