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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薛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甲,男,1954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4********,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庄行政村李大庄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10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1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运书,河南××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卫敏、被告人薛某甲及其辩护人王运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甲以索要借款为由多次到县级、市级相关部门缠访、闹访。被告人薛某甲在李大庄村委中由薛某甲本人口述,本村干部李某甲代书,将薛某甲的要求写在材料纸上,被告人薛某甲在索要赔偿款的材料中写到“如果不按我的要求赔偿我会一直告下去”,以此为威胁向李大庄乡党委政府敲诈勒索35.2万元钱。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本次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请求对被告人薛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甲以索要借款为由多次到县级、市级相关部门缠访、闹访。被告人薛某甲在李大庄村委中由薛某甲本人口述,本村干部李某甲代书,将薛某甲的要求写在材料纸上,被告人薛某甲在索要赔偿款的材料中写到“如果不按我的要求赔偿我会一直告下去”,以此为威胁向李大庄乡党委政府敲诈勒索35.2万元钱。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04年村镇农网改造时,我妻子邓某骂了农网改造的工作人员,后来被拘留了,拘留后我和我们村大队书记签了一个协议,协议的内容意思就是如果把人放了,线路改造的事情���就不管了。当时村干部许诺补偿给我8分地耕地,但一直也没有给我,我要求按照机西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标准每亩地4万元,8分地应赔我3.2万元;村民李某庚垫了本属于我的荒片地,我把问题反映到村里和司法所,但一直没解决,耽误我8个月,我要求给我2万元的误工费;我妻子被非法拘留10天要求补偿10万元;我因为信访被娲城派出所非法拘留要求赔偿20万元,我现在一分钱也没有得到。我说过“你不给我处理我就告你,你处理了我就不告你”,并且我也这样做了。在“关于李大庄村薛某甲同志的反映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材料中,我在材料上写了如果不答应我的要求赔偿,我会一直告下去的话”。2、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的证言:薛某甲从2014年2月26日就开始信访。他的目的就是向党委政府索要钱财,恐吓政府如不满足他的要求就到上一级告��,他向我们乡政府索要352000元。他索要钱财的理由不合理,他提出的每一条赔偿要求,经过我们党委政府调查后都给了他答复,不应该由政府赔偿,在信访上已经终结了。薛某甲以上访、闹访、威胁为手段以达到政府赔偿他的目的。(2)证人李某庚的证言:我和薛某甲是前后邻居。2014年的时候,薛某甲说路上的一棵树和坑边上的一棵树都是他的,我说是我的。后来我和薛某甲去乡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没有调解成功,然后乡党委书记段某带着人去现场调解,但也没有调解成功。薛某甲要求给我要两万块钱的赔偿款,但我没给他,我说我给薛某甲打官司,后来薛某甲也不告我了,主要转成是告乡政府了。薛某甲要两万块钱是因为他告我耽误了他的时间,他提出要两万元的误工费。(3)证人李某辛的证言:2001年农网改造时线路要过薛某甲家门���,薛某甲不同意,他提出给他在村内弄一片宅基地,他提出的条件无法解决,薛某甲又提出给他八分地,村里也无法解决。2010年时薛某甲因八分地的事儿上访告状,经研究同意给薛某甲从2005年至2010年按八分地给予粮食直补款,薛某甲也没有要。2013年薛某甲与邻居李某庚因宅基地纠纷上访告状,经村、乡、县相关领导多次处理都没有得到解决,薛某甲向村里索要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说是村里给他处理的不及时,村里不同意,他就经常去县、市上访告状。每次薛某甲上访时都有处理意见,但他都不同意处理意见。(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5年5月12日下午,在李大庄村村室,薛某甲称一因为农网改造时村里许给他的八分地没有兑现,要求赔偿32000元;二因为和邻居李某庚宅基地纠纷,村干部多次调解都未成功,要求赔偿2万元;三因为村里改线路没有给他��招呼并拘留他妻子,要求赔偿10万元;四是因为他去西华县政府告状把他拘留了,要求赔偿20万元,各项赔偿金额共计352000元,薛某甲要求乡政府从占用李大庄村林场土地挖坑毁地赔偿款里支出。当时我写完给薛某甲读了一遍,薛某甲签了字,并写上了如果不按照我的要求赔偿,我会一直告下去的话。(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14年6月份左右,薛某甲因和李某庚家两棵树的问题找我和司法所解决,但都没有解决成。后来李大庄乡副乡长李某戊、党委书记段某都曾带队去现场调解还是没有调解成功。由于几次都没有调解成功,薛某甲就开始来乡政府里闹,并在乡政府院里吆喝李某戊和段某腐败,后来就开始去县信访局、市土地资源局等处上访。2015年5月13日上午,薛某甲和他的老婆一起去了村委会,我们村委会的班子成员都在场,薛某甲是说要求赔偿的事儿,后由李某甲代笔形成了要求赔偿的书面内容,薛某甲总共要求赔偿35.2万元,并写上了如果不按照我的要求赔偿,我会一直告下去的话。(6)证人李某己、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上午,由李某甲代笔,薛某甲在李大庄行政村村委会要求赔偿其35、2万元。(7)证人容某、袁某的证言:证实薛某甲到西华县信访局反映李大庄乡窑厂非法取土烧砖及与邻居树木等纠纷问题。薛某甲对土地局处理意见不满意并辱骂工作人员,导致信访工作无法继续。(8)证人侯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薛某甲多次到周口市国土局反应问题,情绪过激,用喇叭、敲着盆吆喝,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9)证人薛某乙、薛某丙、赵建设等人的证言:证实薛某甲经常上访告状,告状目的是要钱,给李大庄乡政府要35.2万元钱,薛某甲说过不���钱就上访,给了钱就不告了。3、书证:(1)被告人薛某甲户籍证明。(2)无犯罪前科证明。(3)关于被告人薛某甲反映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证实被告人薛某甲所反映的问题内容,要求政府从占李大庄村林厂土地挖坑毁地赔偿款中赔偿其35.2万元,并附有“如果不按照我的要求赔偿,我会一直告下去的话”。(4)李大庄乡村委于2007年5月19日与薛某甲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因线路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线路向前从路中间过,以后村里不再给薛某甲处理宅基地,也不赔偿任何损失,没有任何纠缠。(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实西华县信访局、西华县国土局、李大庄乡政府等部门对薛某甲反映的问题已作出调查和处理意见,薛某甲不服处理决定,继续上访的情况。(6)薛某甲信访情况登记表:证实2010年7月23日至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薛某甲多次到西华县信访局上访。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访手段向本镇政府索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水成审判员  王俊武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