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58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426),住广西岑溪市。被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410),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梁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俞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腾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