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振田、范士君、卢才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振田,范士君,卢才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振田,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方敬。被告范士君,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才真,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振田、范士君、卢才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1日以庭外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788.5元,由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陈国立审 判 员  王广轩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