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洪根照与吴笑冬、周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根照,吴笑冬,周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971号原告:洪根照,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哲言,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笑冬,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周俊,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根照诉被告吴笑冬、周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根照于2016年4月1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笑冬、周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根照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根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洪根照负担。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杨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