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坤与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陈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79号原告徐坤,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陈小明,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坤与被告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重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80元(已预缴),由原告徐坤负担。审 判 长 叶 岭审 判 员 张金花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