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笃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笃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149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妍伊。被告马笃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笃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亚人民陪审员 黄 璜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