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陶正川与杭州萧山爱立制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川,杭州萧山爱立制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730号原告陶正川。被告杭州萧山爱立制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闸北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马爱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正川诉被告杭州萧山爱立制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陶正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爱立制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正川撤回对杭州萧山爱立制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