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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强与彭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22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彭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99号民事判决书,刘强申请执行彭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彭军偿还申请人刘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4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彭军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