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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黄超衡文娟刘兴跃胥学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黄超,衡文娟,刘兴跃,胥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法定代表人赵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唐洋,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超,男,生于1984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衡文娟,女,生于1984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居民。被执行人刘兴跃,男,生于1983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胥学全,男,生于1979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胥学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昂所开设的账户存款2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