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福建安翔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翔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643号原告福建安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陈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一平,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郭晓晖,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伍朝晖,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安翔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安翔船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晓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