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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惠东与袁广平民间借贷2016执25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东,袁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杨惠东,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袁广平,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杨惠东与被执行人袁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欠款110000元及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33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745元,但其未自觉履行。本院经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去向,发现其已不在原住所居住,现去向不明。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就此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2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慧娟审判员  陆铁军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