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15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王某甲,女,199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某,女,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