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026号罪犯吴勇,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台温刑初字第17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勇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