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丛芳芳诉巴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芳芳,巴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47号原告丛芳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巴塔,男,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芳芳诉被告巴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