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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丛芳芳诉巴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芳芳,巴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47号原告丛芳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巴塔,男,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芳芳诉被告巴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